1 目的 对原材料、半成品及成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,保证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产品不投产、不出厂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原材料、工序中的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和试验。 3 职责 3.1质量保证中心负责对各类产品检验和试验的归口管理,并组织具体实施。 3.2质量保证中心负责组织检验规程的制定。 4 工作程序 4.1 检验规程的编制 质量保证中心负责组织编制《原材料检验规程》、《工序检验规程》、《成品检验规程》,规程应规定所设置的测控点、所使用的标准及测控特性、测控设备及人员测控的频次及方法、验收判定的准则等。 4.2 原材料进厂检验和验证. 4.2.1 原材料的检验和验证由质量保证中心负责。 4.2.2 应抽样检验的原材料由质量保证中心按《原材料检验规程》、《产品抽检规则》规定的要求,按抽检数量、逐项进行检验;应进行验证的原材料由质量保证中心根据《原材料检验规程》规定的方法进行验证,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。 4.2.3 原材料进厂验证应包括以下两种方法: a. 检查随材料的出厂合格证、检测报告、原材料包装状况及原材料外观; b. 放小样试验。 4.2.4 原材料进厂后,物配中心应开具“检验通知单”送质量保证中心进行检验或验证,质量保证中心检验或验证合格后,将检验报告通知物配中心,由物配中心办理入库手续,如有特殊情况,质量保证中心没有检验,可由物配中心暂时隔离存放,并挂上待检标牌。如检验不合格,质量保证中心通知物配中心,按《不合格品控制程序》办理。 4.2.5 本公司不允许紧急放行。 4.2.6 关键原材料和元器件定期确认检验要求,关键原材料和元器件如本公司不具备条件检验而由供方检验时,应在相关文件中对供方提出如下条件和方法: a.产品、程序、过程和设备的批准要求; b.对供方人员资格的要求,如质检人员资格等; c.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; d.供方每次供货应提供合格证或出厂产品检验报告,此工作不能免除本公司的检验(验证)要求,质保书要求一个月一次;供应商提供检验报告时,要求12个月一次.对检验报告中出现的不合格情况应及时同供应商进行处理,所有的原材料和元器件的检验记录、合格证、质保书应予以保存,以便追溯. 4.3 工序检验 4.3.1 工序检验由质检员负责,质检员根据《工序检验规程》的规定对车间各道工序的半成品实施检验,判断半成品能否转入下道工序,并做好检验记录。 4.3.2 巡检员应对每个工序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,发现违反工艺规定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制止,巡检员有权要求生产者纠正,并对质检员进行监督抽查。 4.3.3 对检验合格的半成品,由质检员挂上半成品合格标识,准许流入下道工序,对检验不合格的半成品挂上不合格标识,并隔离堆放,按《不合格品控制程序》处理。 4.3.4 不经工序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。 4.4 最终检验和试验 4.4.1 最终检验和试验由质量保证中心成品质检员负责。 4.4.2 成品检验员按产品标准和《成品检验规程》对成品进行全部规定项目的检验和试验,做好记录并及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。 4.4.3 经检验和试验合格的成品由质量保证中心填写合格通知单后入库。 4.4.4 除非得到顾客批准,否则在所有规定活动均已圆满完成之前,不得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。反之,则进行隔离,按《不合格品控制程序》处理,并将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反馈到质量保证中心,以便采取纠正措施。 4.5 检验和试验记录 4.5.1 经授权的原材料检验、工序检验和成品检验,质检员应认真、准确填写检验记录,并签字或盖章。 4.5.2 所有的检验记录均按《记录控制程序》要求管理和控制,检验记录保存期三年或长期,由质量保证中心按月整理,装订成册交档案室保存。 5 相关/支持性文件 《不合格品控制程序》 《采购控制程序》 《记录控制程序》 6 质量记录 ZB8.2.4-01进货检验报告 ZB8.2.4-02半成品检验记录 ZB8.2.4-06外包产品检验记录 ZB8.2.4-08成品检验记录 |